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道法同仁

    99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DEEP & FAR

     

     

    浮水印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張柏淵 律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第二節 美國法上承認科學證據之基本原則

    第四項 Joiner案以及Kumho案之見解

     

    Daubert之後,對於是否採用、承認科學、專家證據較重要的兩個判決,分別是Joiner以及Kumho二案。在Joiner一案中,最高法院將是否承認科學證據之重心放在關聯性的判斷上。最高法院認為初審法院排除原告之專家證人並不算是濫用其裁量權,因為原告之專家證人所依據之研究結果、方法並不足以支持他們的結論。最高法院認為,原告並沒有解釋他的專家們如何由與原告接觸該物質之情況有相當差異之動物實驗推導出他們的專家意見。除此之外,初審法院不承認原告所提出的四個流行病學研究,最高法院也肯認其決定。最高法院認為,該四項流行病學研究與原告接觸該物質之情況不盡相同,並不能由這些研究推導出原告罹癌之原因;因此,原告方之專家證人所提出關於因果關係之論述,不過是推測(speculation)而已。

    另在Kumho Tire Co. v. Carmichael一案中, 法院對Daubert案作了一些擴展與說明。首先,由於本件原告提出之專家證言並非科學證據(non-scientific evidence),而Daubert一案所提出之「關聯性與可靠、確實性」之雙重要求的檢驗客體則是科學證據,因此,本案在決定是否承認、採用專家證言時,可否適用Daubert案之檢驗標準,即有疑問。Kumho案中最高法院表示,Daubert案之檢驗標準可適用於所有形式的專業知識、技能; 但判決理由中也清楚地表示,Daubert案的四項檢驗標準只是「有可能」影響法院關於證據檢驗、把關之決定。在不同的個案中,這些檢驗要素可能是恰當的,也可能不是,所以並非必須全部適用。除此之外,專家所提出之證言、採用之科學方法是否具備可靠性,應取決於該科學方法是否與該領域內其他專家所採用之方法相一致,在知識上具備相同的精確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