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可專利標的(二十三)
9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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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可專利標的(二十三) |
陳俊元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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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擴大或修改請求項範圍內容的一件專利修正案不被允許。假使有意限縮該請求項或修正筆誤時,則這些被修正的請求項必須是在相關專利的申請案申請時,須為可准專利的請求項。 8.實施及防禦 一旦一件專利權被建立,一位專利權人擁有此權利為了商業目的而排他實施一件已專利的發明,且排除正他人實施已專利的發明。有如其它的國家,在韓國內的專利侵害可依均等論的原理以及依字面上侵害。審查歷史的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也可在該侵害訴訟中被考慮。 8.1侵害 實現生產、使用、移轉、出租、輸入的商業交易或由一件專利所涵蓋一物品要約銷售或租賃(包含為了銷售或租賃的陳列)則構成相關於一件該專利的侵害。當一已專利製程被使用或當由一已專利方法所製造的一物品被使用、移轉、出租、輸入或要約銷售或租賃(包含為了銷售或租賃的陳列)時,則一件專利同樣地被控侵犯。 除了上文之外,根據韓國專利法第127條,假使有下列的任一情節的話將被認為構成一件專利的侵害。 (i)一件專利係關於一物品、製造、移轉、出租、輸入或要約銷售或租賃之行為(包含為了銷售或租賃的陳列)而作為營業,專供生產該專利物品的物品;以及 (ii)一件專利係關於一製程、製造、移轉、出租、輸入或要約銷售或租賃(包含為了銷售或租賃的陳列)之行為,而作為營業,專供實施該專利製程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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