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涉及內隱預期問題
99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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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案涉及內隱預期問題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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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stra Aktiebolag v. Andrx
Pharm., Inc. (15) 反而係發明者透露韓國訴訟與KIPO程序,而PTO 審查官則有在核准該專利前,得知資訊之優勢。 此外,紀錄顯示CKD 持續地對'281 專利發明者表示,其omeprazole
產品並無分離層。因而發明者充分地相信,其發明已揭露於'281 專利之製程。結果,紀錄上無法支持,發明者參與不公平行為之發現。聯邦地方法院對於認定Andrx未顯示詐欺、 "不清白" 或不公平行為,並無缺失或濫用裁量。因在初審時未發現不公平行為,Andrx
無法以"感染無法實施"之新論點戰勝所有訴訟中之專利,包括被認定合法和被侵權之'230 與'505。 最後在2004 年8月,在上訴後二階段發表其意見中,聯邦地方法院認定Astra,而非Andrx
"係勝訴方"[1]。在審判法庭言語中,「Astra為勝訴方,係因其肯定請求之成功,遠勝過被告就其反訴」之任何利得[2]。 本院覆審,依照35 U.S.C.§285否定律師費屬於濫用裁量; 但是本院覆審依照35 U.S.C.§285之規定,於事實決定該案件是否屬於例外有無明顯錯誤[3]。此外法院回顧"勝訴方當事人"之意義,而無茍同[4]。 在該訴訟之I 和III階段,聯邦地方法院發現多數聲稱之請求項被侵權: (1) 被告Genpharm, Inc. (Genpharm) 字面侵害'505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5、6、 8、9、10、12和14項; (2) Genpharm 字面侵害'230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6、7、10、11、12和13項; (3) 三個合稱Cheminor之其它被告,字面侵害'505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5、10和14項; (4)
Cheminor 字面侵害'230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6、12和1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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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 re Omeprazole Patent
Litigation, M-21-81 (BSJ), MDL Docket No. 1291 (S.D.N.Y. August 8, 2004) (Costs
Order).
[2] Costs Order, slip op. at 3.
[3] Q-Pharma, Inc. v. Andrew
Jergens Co.,
[4] Inland Steel Co. v. LTV Steel
Co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