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智財權爭訟案例
作者:陳思茵
大陸智財權爭訟案例
被告提出下列回應來反駁原告之訴訟主張:引證二揭示一用於庭院之滑動閘門,該滑動閘門之可移動端具有一支撐用的臺架,而該臺架之作用就如同系爭案圖式中所表示出設於一些筆直部分底部之球狀承載元件,不同之處在於該臺架沒有被限制於一底部軌道上移動。系爭案之對角線件係連接至一插梢,而該插梢滑動於相對 C 型截面棒之凸緣,且穿越該滑動軸襯之二端。如引證二所描述:「設於滑動插梢二端之滑動軸襯以及固定插梢係呈 H 型截面,且其凹下處可壓掣於 C 型截面棒之凸緣,並自由地上下滑動。」如此的滑動裝置係與系爭案之結構及滑動手段相同。同時,引證二亦具有使各組成部分相互間更緊密配合之目的,且可於降低雜音之情況下平順地移動,因此,引證二與系爭案之效果是一致的。
這就是為何無效宣告中主張引證二已提供了系爭案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之有效技術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