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申請的新歐洲專利局規則(一)
99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
DEEP & FAR |
|
分割申請的新歐洲專利局規則(一) |
鍾國誠 專利工程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
|
||
|
在 用於分割申請的所述新規則對於歐洲專利制度的使用者具有重大的影響。另外,是否將達到歐洲專利局所想要的效果是有問題的。 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將需要在審查程序的相當早期考慮是否他們想要提出分割申請。 再者,建立一連串的分割申請可能變得困難。 在總帳的有利方面,該新規則將允許以非歐洲專利局的語言提出分割申請,例如以非歐洲專利局的語言所提出的母申請的語言。 現行的實務 目前,只要母申請仍待審,則能夠提出分割申請。這意謂:現今,一直到(但不包括)母申請獲准的那ㄧ天,皆能夠提出分割申請。 常見的實務是在專利申請獲准前不久提出分割申請,例如,以便繼續進行其中不同的發明、或以便繼續進行擴大請求範圍、或者僅單純保有一待審申請。還有,分割申請經常被提出,例如在審查中的口頭程序前不久經由提出分割申請,來買額外的審查時間。為了保有至少一個待審的歐洲申請,一些申請人建立一連串的分割申請。 現在,歐洲專利局不太贊同這樣的實務,在擴增的上訴委員會(G1/05)的一里程碑決策中,委員會認定:一連串分割申請的建立,其中每個申請包含如原專利申請相同廣度的揭露,是不能令人滿意的且是專利制度的濫用,於是召集立法者來制定補救辦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