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陳報(Third Party Submissions) --- 美國專利申請案公開後,任一公眾 可以在限制的期間內提出陳報
99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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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陳報(Third Party Submissions) --- 美國專利申請案公開後,任一公眾 可以在限制的期間內提出陳報 By Aaron Walker |
林
忠 專利工程師 ‧
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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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申請案公開時的日期起算的2個月內或者是核准通知的郵寄之前(看兩者誰是較早發生),為了待審查的美國專利申請案,專利和公開文件的陳報可以被第三人(third parties)直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這樣的陳報必須指出該待審查專利案的申請案號,包含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所考慮已提交的專利或公開文件的清單及影本、提供任何非英文專利或公開文件的所有適當部分之英文翻譯、提供該第三人已將所提交的相關資訊提供予專利申請人之證明、及包含規費。 在提出陳報中,第三人係被禁止提交總額多於10件的引證文件(包含專利和公開文件)、任何關於該專利或公開文件的解釋和意見、或其他額外的資訊。然而,第三人可以提交僅包含最相關部分的專利或公開文件的重新編寫之版本。 提交陳報之後,第三人的牽涉便結束。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將決定是否該陳報係被限制到專利和公開文件,並可能在該陳報被建檔和送達到審查員之前,從中移除任何該專利或公開文件以外的解釋或文件。 實務建議:雖然第三人陳報只可以在非常短的期限內發生(180元美金提交費),但它卻是相對低成本而可用來給審查員相關待審查公開申請案資訊以促其注意的工具。還有件值得注意的事,有些第三人將專利和公開文件直接郵寄給專利申請人或專利申請人之代理人,尤其是在從申請公開日開始的兩個月期限終止時,並請求專利申請人在揭露相關資訊義務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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