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九)
作者:林淑貞
歐洲專利答客問(九)
說明
說明必須包括:
(a) 指出本案相關之技術領域: 此方面可藉完全或本質上重覆獨立項之第一部分(習知部分)或簡單參閱它而指出。
(b) 目前為止申請人所知之習知背景描述: 其有助於了解該發明。關於該習知背景之文件若可能的話亦應指明。以上特別是針對獨立項中習知部分之習知背景而言。上述文件的指出必須完全而足可供參照。也就是說,若為專利說明書應給予國家及專利號;若為書,應給予作者、書名、出版社、版數、出版地點及年份,再加上頁數;若為期刊,則應給予刊名、年份、期號及頁數。
(c) 所申請保護之發明內容: 內容中必須使技術問題及其解決方法可被了解。為了使獨立項中所提解決方法可被了解,獨立項之特徵部分可被重覆指出或參閱,或者該解決方法之特徵可以對應於申請專利範圍本質之形式表示出。依附項中所述之發明成果之細節只有在其未因描述實施所請發明或圖式而明白時,不需要於此說明階段中說明。任何有利於區分本案優於習知技術效果之說明皆應闡述、處理,然而,不要謗某一特定之前案產物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