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產品權利要求歡呼
99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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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產品權利要求歡呼 |
吳怡珊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科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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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會持上訴法院只不過是為Biogen開拓出一個例外的觀點。該例外是為了以其結構所定義的產品請求項(而非定義為執行一共同功能的產品的一種類)。(+)鏡像異構物的存在是已知的,但是還沒有人想出在隔離下製造(+)鏡像異構物的方式。Lundbeck藥廠是第一個,且不管該(+)鏡像異構物是如何被製成的,議會打算將授予產品的獨占權給Lundbeck藥廠。 或許,“顯而易見的期望目標”在專利充分揭露中沒有餘地,但是那表示你可以只因為你是第一個實現它而請求保護已知的需要產品?
這似乎決定於已知存在(或顯而易見)但未曾被實現的目標和已知存在(或顯而易見)但未曾被實施的產品之間的微妙區別。 因此,關鍵的文字可能是“Lundbeck的申請專利範圍是針對單一產品”。首先須決定你有一個針對單一產品的申請專利範圍,還是一個針對產品種類的申請專利範圍。如果前者為是,只有一種非完全揭露種類。如果後者為是,你仍須考慮 “Biogen” 的不充分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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