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法庭裁決
99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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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法庭裁決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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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月) 評論 韓國商標制度是基於先申請原則,而某些韓國個人/公司以惡意已獲得相同/相似於知名符號/角色的商標註冊,且利用發出存證信函以及提出刑事訴訟實行他們的商標權以獲得不正當的利益。知名符號/角色的所有者可能會考慮提出確認判決之訴訟以保護他們在韓國被授權人和/或他們的商業而免於實際威脅,以及提出無效訴訟以撤銷註冊該模仿符號。這個判決預期將可能在未來牽涉其他知名角色標記的商標案件作為一參考而引用,以支持在韓國的商標保護。此判決目前正在首爾最高法庭前上訴中。 儘管對照的服務不同,蒂芬妮贏得成功的商標侵權權利 有名的美國珠寶廠商及零售商(原告),蒂芬妮與公司,在兩個案件中對抗一韓國公司,蒂芬妮顧問有限公司(被告)。 被告雖然沒有直接從事珠寶商業本身,而是經營不動產租賃服務,其利用「蒂芬妮韓文的字譯」標記以及經設計的標記「蒂芬妮」於商業建物的外牆上。被告出租位於系爭建物的所有商店給珠寶銷售商,且該建物運作為珠寶批發購物中心。被告也獲得「蒂芬妮韓文的字譯」服務商標註冊,指定商店租賃服務、購物中心租賃服務等。此外,發現被告擁有www.itiffany.co.kr的網域名,且在此相關網站中,使用蒂芬妮標記以廣告租賃服務,以及廣告在系爭建物的商店中所販售之珠寶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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