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可專利標的(二十七)
99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
DEEP & FAR |
|
|
韓國可專利標的(二十七) |
陳俊元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
|
||
|
除了繼承或其它一般繼受的案子外,沒有一件專利權的移轉能成為有效對抗第三者,直到它被記錄在韓國智財局專利註冊簿。無論是專屬或是非專屬,一位專利權人得就一份自身的專利權依合約書而許予任何人授權。然而,假使專利權共同地被擁有,沒有任何擁有者在尚未取得所有其它的共同擁有者同意之下可許予授權(雖然每位擁有者可隨意地實施已專利的發明)。 10. 強制授權 假使一件已專利的發明為了公眾的利益而需被實施時,在韓國智財局之前,不論專利權人的意見,一非專屬授權經一行政處分或審判決定得被許予第三者。詳言之,韓國專利法庭提供數個情況可被授予強制授權。 如,一件已專利發明未曾實施,也未曾善意地在韓國實施,強制授權可被許予。一件已專利發明不會在下列任一形式下被認為實施: (Ⅰ) 在缺少任一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如自然災害或任何正當的理由,已專利發明已持續三年或超過三年未在韓國被實施; 以及 (Ⅱ) 沒有任何正當的理由之下,在韓國持續三年或超過三年,已專利發明尚未以適當程度滿足國內需求及條件被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