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近況 日本近來專利法與審查基準的 修訂概要(參)

道法同仁

    99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DEEP & FAR

     

     

    日本專利近況

    日本近來專利法與審查基準的
    修訂概要()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5)對分割申請的額外時間限制(專利法第44條之1)

    (a)修改內容:對於可能提出的分割申請,增加了兩個新的時限。

    (I)                  在審查員審定核准後的三十日內(任何在申請人用以對最終核駁提出訴願後所做出的決定則不在此限)

    (II)                在通知了第一次最終核駁之後的三個月內(外國申請人為四個月)

    (b)適用案件:分割案的母案係於200741或之後申請者。

    (c)注意事項:必須注意的是,這些新的時限並不適用於母案係於200741之前申請的分割案。故而若這類的案件被通知最終核駁,如申請人欲自母案申請分割,則必須提出訴願。再者,根據第(4)項所提及的修正,自母案分割之申請必須在訴願時一同提出。

    (6)濫用分割程序之禁止(專利法第17條第5項與第50)

    (a)        修改內容:若審查員發現對子案核駁相同的理由已經在核駁母案時提出,審查員將基於第50條發出通知。一旦審查員發出此一通知,申請人必須滿足於「最終」核駁(核駁理由的最後通知)之後對專利範圍修正之更加限縮的要求。

    (b)        適用案件:分割案的母案係於200741或之後申請者。

    (c)        注意事項:申請人需要仔細考量之前的核駁理由,並在分割案審查真正開始之前提出適當的專利範圍,否則申請人將被迫申請另一個分割。(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