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近況 日本近來專利法與審查基準的 修訂概要(參)
99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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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近況 日本近來專利法與審查基準的修訂概要(參) |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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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分割申請的額外時間限制(專利法第44條之1): (a)修改內容:對於可能提出的分割申請,增加了兩個新的時限。 (I)
在審查員審定核准後的三十日內(任何在申請人用以對最終核駁提出訴願後所做出的決定則不在此限)。 (II)
在通知了第一次最終核駁之後的三個月內(外國申請人為四個月)。 (b)適用案件:分割案的母案係於 (c)注意事項:必須注意的是,這些新的時限並不適用於母案係於 (6)濫用分割程序之禁止(專利法第17條第5項與第50條): (a)
修改內容:若審查員發現對子案核駁相同的理由已經在核駁母案時提出,審查員將基於第50條發出通知。一旦審查員發出此一通知,申請人必須滿足於「最終」核駁(核駁理由的最後通知)之後對專利範圍修正之更加限縮的要求。 (b)
適用案件:分割案的母案係於 (c)
注意事項:申請人需要仔細考量之前的核駁理由,並在分割案審查真正開始之前提出適當的專利範圍,否則申請人將被迫申請另一個分割。(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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