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道法同仁

    99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DEEP & FAR

     

     

    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郭宣甫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士

     

     

     

    E. 居先權主張之審查及公開

     

    針對居先權主張,OHIM審查實務多年來經歷一些改變。最初,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雖決心深入地/全面地審查是否所有要求均已實現及適當地為該提呈之證據所證明,然不久就被完全大量居先權主張所淹沒,該數量甚至超過歐盟商標申請案本身,並超過預期數量的百分之二百。因此,於199710月,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完全中止居先權主張之審查。該中止引起即使已被適當提出,然尚未為OHIM明確地核准接受之這些居先權主張是否仍然缺乏有效性的問題,或是否欠缺審查僅使歐盟商標所有人負起一較大責任,即由其本身或透過其專業律師/顧問之幫助,建立其居先權主張之效力。該問題尚未在任何法院中被審理,故短期間內將不會有任何明確答案。然而,我們不認為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未就居先權主張為審查會阻礙該主張之效力。歐盟施行細則並未提及到准予居先權主張,然規定商標權人針對其CTM得主張較早內國註冊商標之居先權,且該居先權應享有如前所述之效力(歐盟商標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另一方面,建議歐盟商標權人最好不要依賴事實上未被准予的居先權,因該問題如同前述,仍在討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