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淡化或銹蝕上贏得案件

道法同仁

    99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DEEP & FAR

     

     

    在淡化或銹蝕上贏得案件
     

     

    蔡昀修 法務專員

    .輔仁大學歷史學系學士

     

     

    細想藉著標誌傳達的形象

    Sigla來的證據明顯的是,關於一般使用或具多重意義之語詞,淡化的範圍是更窄,甚至在實務上他們也是有識別性之商標。在此類案件裡,證明不公平利益或損害的舉證責任可能更重。

    在另一方面,於識別性的標誌被關注情況下,有證據力的舉證可能較輕。與所有人之商品或服務專屬連結的標誌,且為OHIM樂於接受下,它也願意認定因後來申請人的使用,標誌將遭受淡化。此外標誌傳如達特定的形象,在證明不公平的利益下,該形象可能是有益的。

    最近在Antarctica Srl v OHIM(T-47/06案件) CFI為此有所探究。在該案件,Antarctica已申請註冊關於運動設備和運動服飾之NASDAQ文字的設計型態。其為Nasdaq股市公司基於較早於金融服務和相關商品及服務註冊之NASDAQ CTM商標所異議。

    依第8(5)條之下,Nasdaq基於遍及歐盟之極廣泛地電視頻道和每日報紙之引人注目的與定期的曝光下,Nasdaq於共同體之大部份之名聲。這些來源不僅為專業投資專家,而且為於股市上有意跟隨他們投資的ㄧ般消費者所考量。

    Nasdaq主張Antarctica標誌藉著較早商標廣泛名聲及促銷而獲取大眾注意較後/晚標誌,佔了其名聲之不公平利益。Nasdaq獲得ㄧ份Antarctica的股東會議紀錄,證明Antarctica採用其較晚的標誌,已知曉NASDAQ標誌及名聲。

    CFI維持該異議。NASDAQ具高的識別性和傳達一現代高科技性形象,不僅對股市,亦對如申請人的運動商品和服飾其他商品有吸引力和有關係重大的。結果,申請人標誌的使用是可能從異議人商標小心謹慎地培養孕育之形象中獲利。NASDAQ極強的識別性與殊高的名聲意謂,已無須進一步的證據以為說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