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善意- 遵循美國商標法確立善意使用意圖
99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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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善意- 遵循美國商標法確立善意使用意圖 By Sandra Edelman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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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歷程當中,不僅”善意”之意義及何種證據得建立善意使用意圖得到進一步說明,參議院報告亦有助益地提供許多種意圖之善意本質可能被質疑,甚至被全盤否定之具體案例,舉例如下: l
l 比較擬推出之新商品多更多,而以數個使用意圖註冊同一商標; l 以數個使用意圖之商標申請案而指定使用於單一新商品; l 數個意圖使用申請案均含有對新商品之描述性文字; l 以數個意圖使用申請案取代先前失效之意圖使用; l 以過多意圖使用申請案註冊從未使用過之商標; l 申請案件本身不合理地欠缺描述商品之具體性。 其他情形包括: l 過多意圖使用申請案均與申請人可能推出之商品數目具關聯; l 在他一商標不具充分理由即被指定使用於某項商品時,仍維持額外申 請案; l 自從前次聲明繼續使用意圖後,仍欠缺具體步驟以開始商標商業使用行為。
眾議院報告中強調,意圖使用申請人之商業或產業脈絡應被列入考量,以評估該使用意圖是否為善意:”何謂真實及適法顯然乃取決於所涉產業實務,且必須立基於該特定產業之標準”。在讓人們體認產業脈絡之重要之餘,眾議院報告舉出一可能防止公司使用商標之合法情境例子,例如一製藥公司因聯邦行政核准程序之遲延,而無法使用其商標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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