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POWER背後英文文字商標的 新釐清(四)—意見

道法同仁

    99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7)

    DEEP & FAR

     

     

    MANPOWER背後英文文字商標的
    新釐清()—意見

     

    潘玟倩 法務專員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士

     

     

    該判決或許令Powerser感到失望,但對其他人而言卻是個好消息。

    其使得文字商標的審查具一較客觀標準及一致性的態度,且達到為審查目的而獲得似乎是任意的一網打盡國家名單中,其中英語被視為是可理解的。值得指望的是,在極小偏遠地區如馬爾他或賽普勒斯,或所有少數受教育之人或生意人少量英文說的歐盟國家中,那些證明英文文字商標具有後天顯著性有高度要求的日子已結束。得僅因各地說少量英文而可望於未來企圖爭論須證明描述性英文文字商標於歐盟各地已具後天識別性之輪子將繼續旋轉。

    審查委員和相關從業人員現應評估在各個歐盟國家,根據目標消費者的認知及其行為舉止所為之核駁。即使委員未指出反對意見適用之國家,Powersev指導於英文文字商標能被視為於一個國家中主要消費者所認知時,對於如何接近後天識別性論點及證據是有幫助的引導。

    此外,它的作用不僅被限制為英語文字商標,亦為其他語言的文字商標。相同方法也將適用。

    Powersev指導無可避免的更容易適用在那些相關公眾範圍較窄或較特定的案件中。如果主要消費者是在一受限的範圍活動,相關的從業人員挑戰描述性核駁時,能致力於證明英語並非相關組群所共同使用。然而,這並不是唯一相關的問題,如果一個爭論中的字或詞已成為當地語言而無論如何將使主要消費者認識該等語言,則一申請案會因此而無法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