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決顯而易見性中 明顯牴觸請求項語言
99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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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決顯而易見性中 明顯牴觸請求項語言 |
吳佩玲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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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n re Douglas J. Shoner的最近判決中,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確認PTO專利上訴與爭議委員會根據35 U.S.C. §103(a)以顯而易見核駁Shoner申請案的所有請求項。 在所述上訴中,Shoner認為引證文件Yoshida (第6,116,308號美國專利)並未教導他的請求項中有關氣室“經密封而與輪胎凹處的其餘部分分隔”的要件。然而,專利局則認為Shoner的請求項並未限定在受爭議的結構上,並且PTO被要求給予請求項最廣的詮釋,對於將申請人的論點載入請求項中,這並不適當。CAFC贊同。 帶有其他結構元件,請求項第1項要求 “…(b)用於該可充氣輪胎的該內部的一氣室接著經密封並加壓…”。法院同意Shoner的說明書描述了一種經密封的室在結構上受凹處其餘部分支撐的發明。然而,請求項第1項並未將發明限定在氣室經分隔地密封這樣的發明,而僅僅是要求氣室為 “經密封且加壓”。 如同法庭所判定的,這個議題在於請求項第1項是否被限定為與輪胎凹處其餘部分分隔地密封的氣室。法庭承認Shoner的說明書描述了與輪胎凹處其餘部分分隔的經密封的室,但是,請求項第1項並未像這樣將發明限定為以一內胎密封氣室或類似結構者,法庭並陳述:“在請求項第1項子段落(b)的描述中沒有任何限定將 “經密封”的含意限縮為特定結構”。 法庭陳述:“PTO被要求承認請求項第1項呈現它們的“最廣合理詮釋與說明書一致” 並且在說明書中沒有任何能夠明確將氣室限定為特定結構的內容”。 Shoner的第4圖(見下圖)說明描述了“用內胎25密封”氣室50。引證Yoshida的第1圖(見下圖)顯示出於由輪胎內襯5與鋼圈3造成的大氣壓力對氣室10進行加壓及密封。
(2圖) “經密封” 的廣泛詮釋因此會包括任何對氣室密封及加壓的結構,且Yoshida使得該請求項顯而易見。由於在請求項第1項中沒有任何限定將 “經密封”的含意限縮為特定結構,法庭因此採用了PTO委員會的“經密封”廣泛詮釋包括任何對氣室密封及加壓的結構,確認委員會對請求項已為顯而易見的裁決,並且確認委員會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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