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議院重新審視進步性步驟- “或”才是那進步性支架? (一)

周鐸蓁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南科減振工程信號評估作業
    -道法法律事務所
99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DEEP & FAR

 

 

上議院重新審視進步性步驟-
才是那進步性支架? ()

 

周威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來自上議院的判決在英國對進步性的評估提供了較不複雜的方法而因此將受歡迎。在考慮這問題的時候,似乎專利說明書應該揭露足夠的資訊而使發明看似可行,而不是必須說明發明真的運作。

Conor Medsystems v. Angiotech Pharaceuticals案中,由於缺乏關於以紫杉醇塗佈的支架的進步性步驟,英國高等法院以及上訴法院撤銷Angiotech的專利。支架是在手術後使用,以擴大變窄的冠狀動脈。該支架防止再使該動脈變窄(血管再阻塞)。支架常有的問題是其插入能導致局部血管細胞的增生(血管新生),這能實際上導致血管再阻塞。從支架釋放的紫杉醇被發現以藉由防止血管新生而抑制血管再阻塞。在高等法院以及上訴法院,顯而易見性之判定的主要理由是:缺乏於說明書中提供紫杉醇塗佈的支架實際上減少血管再阻塞的任何實驗性證據。

在上議院,霍夫曼法官未依從下級法院的方法。他表示在評估進步性步驟時,實際上並沒有規定要證明發明運作。雖然法律的確要求專利教導如使發明運作,但這不形成部分的進步性步驟要件。根據霍夫曼法官,發明不應由基於(專利權人的)描述中的揭露程度之一些模糊不清釋示"而決定。

在決定什麼是進步性概念的時後,霍夫曼法官的方法是看申請專利範圍,因為申請專利範圍的目的是要定義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