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Dry之後在英國之可註冊性 (四)

蘇怡瑾

蘇怡瑾

資深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
99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DEEP & FAR

 

 

Baby-Dry之後在英國之可註冊性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意見

此二案例顯示出於考慮到商標是否應該被視為有識別性,而因此根據英國法條第3(1)(b)條獲准註冊Baby-Dry的案件幾乎確定與英國法院(受任人/高等法院)所訂立之標準相差很小或是沒有不同。事實是,從現在開始,當申請案持續根據法條第3(1)(c)條被駁回時克服法條第3(1)(c)條之核駁將會較為容易,殊少安慰作用。

筆者某程度贊同“Cycling IS…”案例之判決,因腳踏車服飾製造商使用“Cycling IS…FUN”之詞句在廣告活動上,似乎是正常且合法的運用,而可能會因“Cycling IS…”之商標註冊而被禁止。但是在筆者的觀點中,非常難以去調和ECJBaby-Dry中之判決與“Bags of Style”之判決。在這兩件案例中,對商標主要的反對理由似是其可以被使用於相關同業商品之一般詞句中,例如“These nappies keep your baby dry”或是“Use this hair gel and you’ll have bags of style”。根據法條第3(1)(c)條,這並未妨礙Baby-Dry之核准,然而,根據法條第3(1)(c)條對於Bags of Style之核准並未有不利之影響。一個像Bags of Style之商標,可能會有某種表示讚美之隱涵意義,而且可能因此形成廣告商品之慣用市場詞彙(雖然即使這樣的特殊用語可能會遭到質疑),但是其使用作為商品之商標,依筆者之見,是極為獨特且很清楚地具有識別性,事實上遠更甚於Baby-Dry。相信Bags of Style是個錯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