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產品權利要求歡呼

吳怡珊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台灣大學園藝系生物技術組
    -農業生物技術國家型科技計畫/文心蘭花軸分叉之相關功能性基因的分析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為產品權利要求歡呼

 

吳怡珊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科學所碩士

 

 

解析該鏡像異構物的方法被設計出來之前,有七年的間隔時間。當達到解析該鏡像異構物時,可以發現到所有再吸收抑制劑的活性都是由於(+)的鏡像異構物。Lundbeck藥廠將其命名為Escitalopram(近來已證明(-)的鏡像異構物實際上表現出減弱抑制的效果。專利第一次描述如何成功地解析該鏡像異構物,問題是這是否使發明人就產品獲得專利權或只是它的製造方法的專利權

審理中,產品的請求項因為不充分揭露而被認定為無效的。審判法官提到每一個人都知道該兩個鏡像異構物存在,也知道其中一個或另一個,或兩者具有藥效。Lundbeck藥廠所發現的是其製造方法,但那並不會賦予他們製造該鏡像異構物任何方法的獨佔權

此法官適用上議院在1997年對Biogen v Medeva判決的準則,其討論可見於如下網站的文章 (http://www.jenkins.eu/articles/biogen-insufficiency-.asp)

依霍夫曼法官的意見,因此,對Biogen的判決限於上議院曾考慮的申請專利範圍的形式,且不能擴展至通常的產品請求項,其中該產品沒有以製造程序的類別定義。

Biogen一案的上議院確實贊同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於T409/91 Fuel Oils/EXXON[1994]OJ 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決定中主張的如下一般準則:

專利獨占權的範圍,如申請專利範圍所定義者,應相應於對該領域的技術貢獻,以使其被支持或正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