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0年4月1日生效之重要的 歐洲專利法(EPC)法條變動(之一)

道法同仁

    99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DEEP & FAR

     

     

    201041生效之重要的
    歐洲專利法(EPC)法條變動(之一)

     

    賴以斌 專利工程師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歐洲專利局已宣布規範歐洲專利案申請及國際專利申請案(PCT)進入歐洲專利局地區階段(Euro-PCT申請案)之一些法條之變動。這些變動在201041日生效,但當中某些變動將影響目前申請中的申請案。本文從數個變動開始討論,並從申請人的觀點討論其對實務的潛在的影響。

    哪些申請案適用新的法條?

    在開始下述更詳細說明前,新的法條將適用於在201041日仍處於申請中之某些歐洲專利案,以及在此日或之後申請的或進入地區階段的申請案。因此,對申請人重要的是考慮新法條對他們目前申請中的國際及歐洲申請案之衝擊以及對他們未來的申請案之衝擊。

    現在接著討論最重要的新法條。

    1.提出分割案的新期限(修正後的EPC36條)

    目前,分割案可在母案核准前的任何時間提出申請,並沒有禁止申請人從較早的申請案(本身即是分割案)衍生的分割案提出申請,導致所謂的連串申請案。

    201041日,分割案僅能從審查部門針對最早申請案(該最早申請案已發佈審查通知)的第一次通知(審定書)發佈的24個月期限內提出申請(修正後的EPC36(1)a條)。

    顯然,此新規定將徹底嚴重地限制藉由申請一連串的分割案,以「永遠」保持請求標的在申請中的當前可能性。未來,提出分割案將有明確的期限:從最早申請案(此不應與包含延伸歐洲檢索報告內的歐洲檢索意見混淆)的第一次審定書(關於實質審查的報告)發佈起兩年內。

    36條的第一部份設定了主動申請的分割案之期限,亦即如未見不具單一性之核駁時。兩年期限由一系列分割申請案的第一件申請案確定,並適用於該系列所有申請案。例如,源自母案的一件分割案被提出申請,之後從分割案提出第二代(孫代)分割案之申請,那麼從母案的審查報告發出起決定該兩年期限。引起關注的是,「來自審查部門的第一次通知」的含意可能包括了包含在延伸檢索報告中的書面意見。但我們認為這不太可能發生,而且其未被建議於歐洲專利局提交至行政理事會的記錄裡。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