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回顧(商標):高等智財法院 (IPHC)拒絕PJII關於其商標未使用的 特殊狀況論點--在日本實際使用商標的 重要性(IPHC,2005年12月20日)

尹懷哲

尹懷哲

專利二組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系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學碩士
    -日本語能力試驗 N1 級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結業證書
99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DEEP & FAR

 

 

法院案件回顧(商標):高等智財法院
IPHC)拒絕PJII關於其商標未使用的
特殊狀況論點--在日本實際使用商標的
重要性(IPHC,20051220日)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1.前言

高等智財法院(以下稱IPHC)在2004810日推翻了特許廳(JPO)商標訴願部門確認的審判決定,並根據「未使用」的理由,發佈判決撤銷了"PAPA JOHN’S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稱PJII)之系爭商標的登錄。IPHC解釋了裁決理由如下:1)在日本的商標實際使用是必的,以避免在日本的註冊商標被撤銷(如果對該商標提出撤銷審判)。即使在商標所有者是外國人也適用;2)如果該商標並沒有在日本被使用,當主張未使用時,商標所有者需要提出合理的理由,換句話說,需要表明未使用該商標是由於不可避免的情況;3)對未使用的先前註冊商標提起撤銷審判,絕不是濫用申請人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的註冊是阻止註冊申請人的商標。

 

2.案件背景-基於未使用理由的撤銷審判(判決:2004810

 

A先生,訴訟案的上訴人,在日本京都販賣糕點等物,大約從1985年開始使用商標"PAPA Jon's",並在最近提出商標申請案"PAPA Jon's"(用於商品「披薩等物」以及服務「供應飲食等物」)。該申請案基於PJII公司擁有的日本商標註冊號3338377 "PAPA JOHN'S"(指定服務:「供應食物與飲料」),而根據商標法4-1-11條規定被拒絕。A先生基於未使用理由對PJII的註冊商標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