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的生命科學最新報導(一)
99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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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的生命科學最新報導(一) by Jenkins |
潘養源 專利工程師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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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in-Amgen公司v. Transkaryotic Therapies案 本個案之關鍵議題包括:(a)應用目的性解釋之原理以及該變異的多少知識可歸因於技藝人士的(例如,其是否可行);(b)生物基因之不足性以及到甚麼程度才有一個假使是描述「一般運用的原則」的個別的足夠論(以及何時一個發明可提升到那個水準)以及(c)是否一個產品申請專利範圍可以用生產該產品的方法來表現其特色。上議院接受雙方就上訴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 本案消息來源指出,有些不尋常地,上議員有可能由專家協助瞭解該技術,在他們的判決交下之前,由該專家查對該判決的技術精確性。吾人應藉僅提及「一個新穎而受歡迎的步驟」來避免該判決被送至國會大廈的任何可能性。 治療方式-一個瑞士申請專利範圍太超過了嗎? 在歐洲與美國實務間的一個重要差異在於歐洲禁止醫療方法的專利。排除醫療方法的可專利性,是編纂在英國法律之英國專利法1977年版的4(2)款,其敘明一個藉由實施於人類或動物身體之手術或療法或診斷以治療人類或動物身體的方法的發明應當不能認為得做產業的應用(這是一個繞彎子的說法,即該等方法應當不可專利以及英國政府目前正利用新的英國專利法案呈送到上議院所提供的機會,來使該禁令更直接。) 在源自大洋彼岸(美國)的治療方法申請專利範圍情形中,其中該申請專利範圍是一已知藥物的新用途,這些常被改寫,藉由受用途限制的產品申請專利範圍,或所謂的「瑞士形式」的申請專利案範圍,以使歐洲消受。使用這種形式的申請專利範圍,這些年來已被濫用,在其各種不同用法的其中之一為:定義新穎的治療方式(使用已知藥物)。目前,英國法院不認為在這些案子裡使用瑞士申請專利範圍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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