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聯合商標註冊及證明標章註冊

道法同仁

    作者:鄭素霱

    大陸聯合商標註冊及證明標章註冊

    大陸國內工商行政局已通過並公布「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註冊行政規定」,此規定於1995年3月1日施行。

    自1995年3月1日起,根據前述規定,中國商標局可接受團體及證明標章的註冊申請案。

    當提出團體及證明標章註冊時,除了委任書等一般必備文件外,申請人尚須提供資格證明之公證影本及該標章之使用及行政規定。

    團體標章的使用及行政規定應包括:

    1. 使用團體標章的目標;

    2. 使用團體標章的團體會員;

    3. 使用標章的產品或服務品質;

    4. 使用標章之先決條件;

    5. 使用標章之程序;及

    6. 團體會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定所須負的責任

    證明標章的使用及行政規定應包括:

    1. 使用證明標章的目標;

    2. 使用該標章之產品或服務的特殊品質或特徵;

    3. 使用標章之先決條件;

    4. 使用標章的程序;及

    5. 使用證明標章的權利、義務及違反規定時所須負擔的責任。

    此外,提出證明標章的註冊申請案時,申請人還必須備具由相關單位核發之官方文件,以證明申請人有檢驗及監督具該證明標章之產品或服務品質能力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