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訴訟救濟法 對消費者而言是必須的嗎?

道法同仁

    99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DEEP & FAR

     

     

    聯邦訴訟救濟法
    對消費者而言是必須的嗎?
     

     

    黃欣怡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德文系學士

     

     

    更確切地說,在消費者調查中並非所有的受訪者再次聲明所有(或任何)暗示(或

    明示)主張之此一真正事實,並非信賴的因素不能只建立在審查該已知原告的基礎上之

    有力論證。

    建立損害賠償於全類範圍的基礎上,會對團體認證也將產生嚴重的阻礙,因為許

    多消費者有購買收據或證明是值得懷疑的。在所有事件中,即使ㄧ團體獲得認證,但實

    務經驗指出少有消費者會提出和解或判決金主張並且也確實收到帳款。簡言之,明顯的

    會因為美國商標法第43(a)之團體訴訟而受惠者,將只有律師,即由和解或判決金支

    付律師的團體訴訟,及由被告支付以捍衛訴訟的被告律師。

    最後,我們應該問的關鍵問題為:如果消費者被允許提起訴訟,消費者是否會比今

    天更好過?如同最高法院已經提醒我們,已經成為貫穿我們歷史文化的一部分之廣告

    已扮演提供消費者有關產品和服務可用性的精確資料的主要功能。

    廣告,無論其有時可能似乎如何無味且過度,但仍然會傳播消息,例如誰製造並販賣什
    麼產品,原因是什麼,以及以什麼價格。只要我們維持一個自由企業為主的經濟,我們
    的資源分配大部分將通過眾多私營經濟的決定。這是一個公眾利益的問題,即在總體
    上,該等決定將是明智並迅速傳開。為此,自由的商業消息動是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