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未侵權: 以自己姓名作為抗辯的參數

道法同仁

    99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DEEP & FAR

     

     

    真的未侵權:
    以自己姓名作為抗辯的參數

     

    吳巧玲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什麼是誠實使用?

    「任何不誠實人們可能以令人誤解之名稱來成立公司,以便利用抗辯之利益之疑懼,將輕易地為但書規定的使用所排除」最近為在里德之上訴法院所裁定,「此等本身故意企圖利用他人的商標不會是誠實作法」。

    該陳述的確定性適合此故意商業偽裝之案件,但它掩飾在其它較少明確清楚情況下評價誠實作法的困難。這個問題已長久地為法院所爭論著。棘手的問題包含如果該名字係現被作為或被認知為一個商標,則是否使用該自己本身的名字被視為誠實的;如果其將造成混淆的風險,該使用是否可以被視為是誠實的;以及,如果這樣的話,當被告已經認知足夠混淆時而仍持續使用時,是否仍可以援引抗辯。

            里德上訴法院詳細地考量這些問題。在Premier Luggage v. Premier 公司([2003]FSR 5)一案中,評論即使是商標使用或者意圖標示來源之使用,已視為屬於自己名稱抗辯的範圍內。而在Gerolsteiner Brunnen v. Putsch一案中(Case C-100/02),歐洲法院確定此觀點,即使用是否為一個商標被視為無關於是否得提出第六條(1)之抗辯。

    同時,在Gerolsteiner案例中,歐洲法院就誠實行為的解釋做出指導。法院認為被告的義務在於「關於商標所有人之合法權益應正當執行」,以及,避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感受。在該案,僅是聽覺混淆本身是不可能制止誠實行為之主張,特別地25個成員國之共同市場中有著語音相似性的實際風險。因此,僅某些混淆產生的事實,其本身並非意味著被告不誠實地行動/舉止。(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