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

道法同仁

    99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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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I.B.19. 標語

    德國專利商標局拒絕標語「PARTNER WITH THE BEST」於第9類商品以及「RADIO VON HIER, RADIO WIE WIR」於無線電廣播節目及無線電廣播娛樂之播送的註冊。各申請人皆向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提起上訴。於該等判決中,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維持德國專利商標局之決定,而認定此二標語皆不具備註冊所必要之識別性。

    各申請人進一步上訴,而德國最高法院撤銷德國聯邦專利法院之判決。特別地,德國最高法院認為對於一般文字標誌之識別性標準亦應同樣地適用於標語。因此,若標語就其申請案所指定的商品及/或服務無任何識別特性之欠缺,其得如同商標一般是可註冊的。德國最高法院判定,原創性、簡潔及明瞭顯示出一標語為具識別性的,且能夠將一來源之商品及/或服務與另一者相區別。德國最高法院判決,標語「PARTNER WITH THE BEST」及「RADIO VON HIER, RADIO WIE WIR」符合這些要件,且德國商標法第8條第2項第1款並未排除標語得向德國專利商標局為商標註冊。法院亦認為德國商標法第8條第2項第3款不妨礙「PARTNER WITH THE BEST」之註冊,因為單獨文字如「partner」或「the best」之通常使用並不表示這些詞語於「PARTNER WITH THE BEST」中之組合是否應保留供通常使用。

    德國最高法院同意各申請人所提起之上訴,並將此二案件皆發回德國聯邦專利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