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善意- 遵循美國商標法確立善意使用意圖
99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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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善意- 遵循美國商標法確立善意使用意圖 By Sandra Edelman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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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所用的”善意使用意圖”一詞究竟所指為何?由於立法者欲保存對商標註冊制度之順利運作相當重要之彈性,法條中並未就”善意”為明確之定義,或是對意圖使用之申請人所為一次申請數量之限制。此外,國會認為數字限制將難以執行、難以監督及難以公平適用至廣闊之商業情境中。然而,法條文字及立法沿革本身卻提供了有用之指導方針,用以判別何種情境構成善意使用意圖。Lanham商標法於第一條(b)項導入評斷”善意”之標準,而指出,於各種足以顯示申請人善意之情境下,得本於商業上善意使用商標而提出申請。於立法沿革中,有許多宣言均對此一成文法文句之意義加以說明。根據國會說法,此一使用意圖必須是在”一般交易過程”,且不應只為保有商標權,而應為所有申請商標註冊之商品及服務而存在。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指出,雖”善意”可能取決於事件之結果,即市調或產品測試結果,但其意指堅定不移之意圖。此外,根據參議院報告,”商品必須因高度明確性而被識別以確認申請人意圖之善意本質,並許於專利商標局檢索商標紀錄者得能決定衝突之存在。
這份參議院報告清楚揭示申請人之善意使用意圖必須以客觀,而非主觀因素來判斷,客觀因素包括”現實生活事實,此乃取決於申請人之行為,而非申請人事後就其主觀心態之主張。1如同McCarthy教授說明的,此意圖應不只是一種單純之期望或希冀2。除此之外,此意圖雖未確切,此不明確性須來自於外部情況,諸如市場測試之結果,而非未確定之公司內部決策所引起之不確定性3。 (此欄,請貼上您的法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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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l公司v. Emeny,第91123312號判決,2007WL 1520948,於n. 7(T.T.A.B. May 15, 2007); 另可參考Lane有限公司v. Jackson 貿易公司,33 .U.S.P.Q.2d 1351, 1355 (T.T.A.B. 1994)(若申請人僅主張主觀意圖,則將不足以建立申請人之商標善意商業使用意圖)
2 J. Thomas McCarthy,1 McCarthy on 商標與不公平競爭§19:14,於19-40( 4th ed. 2007)(國會不欲僅因申請人之幹部於事後作證”是的,在我們申請時即欲在未來某一時點使用此商標”,而使問題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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