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後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一)

蔡清福

蔡清福

所長
    -律師高考及格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台大法律系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輪機高考及格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
99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核准後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一)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核准後申請專利範圍之准否更正有何重要性,透過以下之案情介紹,容或揚起劇力萬鈞

之影像:某甲公司於智慧財產法院開院前以A專利控告某乙公司專利侵權,並臆度乙公

司財力狀況,認為定侵權損害賠償額為九千萬,並以三千萬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前往乙

公司搬回競爭產品之關鍵生產零組件後,乙公司必將跪地求饒、任憑發落,或關門歇業。

如此,甲公司乃能繼續獨霸市場。詎名不見經傳之乙公司,竟爾依法律規定拿出不對稱

之九千萬反擔保金取回遭扣押之零組件。甲公司似乎略受激怒,增認損害賠償額一億五

千萬,並另以五千萬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前往乙公司再度搬回該零組件。

        面臨此一情勢,乙公司發現抽屜裡僅剩閒餘資金三億有餘,但揣度甲公司財力結果

,認為與甲公司玩金錢遊戲,似非取勝之道。於是改採溫柔攻勢,以晚輩姿態尋求前往

解釋可能誤會,並另商請某超大集團上市公司要人說項,尋求可能和解之道。奈何甲公

司趾高氣揚,唯願乙公司接受屈辱之賠償或等同結束公司之行為。乙公司負責人幾度極

端挫折與沮喪之餘,俯首低吟、仰天長嘯後,以「將相本無種,男兒當自強」自勉,一

方面打起精神,囑咐本所盡全力於法庭上攻防;另一方面,搜尋過去委由本所申請之專

利中,是否有任何專利為甲公司所使用。經一番調查,發現甲公司之另一系列產品有使

用其B專利,並知悉如依甲公司之賠償算法,乙公司得向甲公司求償新台幣一百億元。

但為先期少繳訴訟費,僅先一部求償一千萬元。訴訟期間,乙公司透過專利檢索舉證X

等前案專利舉發A專利,甲公司則舉證Y等前案專利舉發B專利。

        甲公司所為Y等前案專利如可擊斃B專利,本無後話,事實卻是,B專利與Y

專利在技術或結構上理論有所不同,而存有可專利性,但因B專利撰稿當時,不知該Y

引證專利之存在,故於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中,俱未針對其與Y專利之區別有所明白

釐清。於是有如前期所提出之諸項致命關鍵議題生焉。該各議題顯有膨脹或擴張,茲僅

就與98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之判決息息相關之簡化議題臚列如次:

1.      說明書及圖式已清楚揭露,但無明白文字揭載之技術,屬否熟習於本技藝人士自說

明書得「直接且無歧異」導得之技術?

2.      將前項「直接且無歧異」導得之技術作為申請專利範圍中某一元件之補充敘述,資

以與習用技術區別,合法與否?

        查,前述論述不論發明或新型,應皆有適用,無待申論。此外,以上問題僅發生於

專利核准後,蓋專利核准前,自得隨時為修正,實務或理論尚無疑義,本無待贅論。

        按,依現行專利法第64條規定(依於專利法第108條新型準用之)如下:

第六十四條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二、誤記事項之訂正。

三、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前項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

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亦即,核准後專利之更正依本條之原則僅能於前述三情況為之,為公示及公信,此種規

定雖不採美國專利法再發證於核准後兩年內得擴大範圍之規定,或許略帶遺憾,然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