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製法限定產品請求項 須有所請製法的實施

吳佩玲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研究所作物生理組碩士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助理研究員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管理師
99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侵犯製法限定產品請求項
須有所請製法的實施

 

吳佩玲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再者,除了比較主張的製程和被指控的侵權製程外,有什麼分析工具可以確認聲稱的侵權者的化合物事實上侵權?如果侵權的基礎並非製程的類似性,其可以僅是發明人尚未發現的結構或是特性上的類似性,為什麼法院也拒絕其他人自由地實施可能以較好的方式製造出更好產品的製程Z?

當法院的措辭出於找出侵權的目的而特別聚焦在請求項的解釋時,可能也會有與製法限定產品請求項有關的分歧。根據此案例,當撰寫製法限定產品請求項時,似乎必須了解產品是否可以用其他方法製出、請求項範圍是否會較窄、以及是否可以容易地避免侵權。因此,如果在 35 U.S.C. §112下可以充分界定產品的結構,這個判決會使更適當的是撰寫該請求項以界定產品的結構而不是製造該產品的方法的觀點更具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