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檔案編號: 00-CV-202854
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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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檔案編號: 00-CV-202854 |
胡文和 專利工程師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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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住民的被告必須為某行為、或完成某些與法庭地之交易、或執行某些讓他有目的地得利用在法庭地進行活動之特權的行為,藉此訴諸其法律之利益及保護;(2)主張必須是產生自或起因於與被告之法庭地有關的活動的主張;以及(3)管轄權之行使必須是合理的。 然後法院參考其先前對於Cybersell,
Inc. v. Cybersell, Inc., “在達成Cybersell之結論的過程中,我們仔細地檢閱了來自關於如何在網際空間中行使屬人管轄權之其他巡迴的案例。我們斷定,沒有法院曾經認為一網際網路廣告補償足以使一當事人在另一個國家中受到管轄權。在行使屬人管轄權的每個案例中,已有「更多事物」「顯示被告有目的地(雖然通過電子手段)將其活動以實質的方式導向法庭地國家」。” 當我考慮在該案例之情況中我是否應該斷定安大略的確具有管轄權時,我發現美國上訴法院對於Panavision的分析是有幫助的。我能輕易地斷定,該法院對於被告不具有一般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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