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基因序列的專利有效性 (五)
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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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基因序列的專利有效性 (五) |
周威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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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上訴法院最近於Activis UK v Merck 案中認為第二醫療用途申請專利範圍的新穎性能夠存在於針對已知癥候的已知物質新給藥方式。雖然該判決否定了已建立的英國判例法-例如Bristol-Myers Squibb v Baker Norton案-仍有區別,因該較早的判決未包含:若其與習知技術之間的僅有差異是已知病症的新給藥方式,則第二醫療用途申請專利範圍缺乏新穎性的清楚論點。 歐洲專利局技術上訴委員會判決T1020/03認為在EPC中沒有東西防止核准針對現存用藥之新穎與創造性給藥方式之Swiss型式申請專利範圍。這是來自EPO第一個純給藥方式被視為不被排除可專利性的判決。該判決由EPO廣泛地依循。更最近的是在過渡規定下,EPC 2000第54(4)條所涵蓋關於給藥方式專利的判決T1319/04。上訴委員會沒有直接裁決是否核准EPC 2000規定下的專利,但反而(像G2/08)將以下問題交付擴大上訴委員會: 1. 若使用特定用藥治療特定疾病是已知的,該已知的用藥對於治療相同疾病之不同、新的以及創造性的治療能不能在EPC 2000的第53(c)和54(5)條規定下取得專利? 2. 如果對於問題1的答案為是,這樣的專利核准是否在該治療的僅有新穎性特徵是新的與創造性的給藥方式的情況下也是可能的? 3. 在詮釋與適用EPC 2000的第53(c)與54(5)條時,有沒有任何特殊考量是適用的? 雖然上訴法院判決讓英國在給藥方式專利上與EPO是一致的,一些不確定性仍然存在。在英國,Actavis有上訴上議院的可能性。在歐洲,G2/08中的判決則受關注的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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