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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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
張柏淵 律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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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害、藥害、產品、醫療訴訟中,因果關係問題常常居於訴訟之關鍵地位、並且充滿爭議。由於這些類型的訴訟與專業知識及新型科技有密切關聯,例如,A工廠排放的化學物質是否會致癌?在接觸多少數量的情況下會致癌?婦女所使用的口服避孕藥是否會導致胎兒產後殘障的結果?造成患者負面醫療效果的原因有好幾個,到底哪一個才是必要、實質的原因,抑或數原因是一起發生作用?在此等爭訟中,如何証明因果關係的存在,有極高的困難度。因此,當原告想要証明因果關係存在時,他可能必須提出專家證言,請專家為他推論、說明係爭的物質、或被告之行為是否有可能、有多少可能導致原告罹患疾病或遭受惡害結果。而專家在作成推論時,通常會有作為根據的統計數據、研究方法,例如,專家可能會提出某項動物實驗、或是流行病學的研究結果,說明他推論的過程及可信度。這些統計數據、研究結果以及專家的推論過程是否為法院接受,亦即,法院是否承認這些科學證據,對原告的訴訟就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本節將說明美國法院對於所謂之科學證據承認與否之原則。 第一項 Frye原則在美國聯邦證據法(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普遍地施行(1975年)之前,是否承認專家、或科學證據之標準是由Frye v. United States一案所建立。於該案中,哥倫比亞區巡迴上訴法院(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認為,專家證據、證言之推論、演繹來源必須被充分地建立(sufficiently established)並且獲得其所屬特定領域之普遍接受(general acceptance)。其後,由於聯邦證據法施行,並且建立了與Frye原則不盡相同的證據承認規範,關於Frye原則能否繼續有效適用,於是產生了不同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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