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涉及內隱預期問題 二、Astra Aktiebolag v. Andrx Pharm., Inc.(13)
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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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案涉及內隱預期問題 二、Astra Aktiebolag v. Andrx Pharm., Inc.(13)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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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地方法院注意到"Banakar 博士之證詞,被Astra 自己之坦白述稱「精胺酸`就像'其它ARC一般」且「精胺酸係易於以`其它ARC替代'」所強化[1]。 Astra 反對在韓國程序之聲明"乃在論述是否精胺酸在就韓國'505 姐妹專利-而非系爭 '281 專利之狀況下作為ARC穩定劑"。但是 Astra 仍然承認,ARC能容易地替換CKD之精胺酸。所以本庭認定聯邦地方法院之事實調查係無明顯地錯誤,且它對於熟悉該項技藝人士顯然易於以一ARC替代其他之結論亦無失誤。所以'281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在發明時已屬顯然易知。 V Andrx 爭論聯邦地方法院失誤在於婉拒絕因對於PTO存有不公平行為及欺騙而認定發現'281 專利無法實施,以及依據35 U.S.C. § 285而否定其律師費之請求。Andrx 在其理由中陳述,"其權就反訴獲得判決",且"聯邦地方法院必須就不公平行為及欺騙為裁決,以依據35 U.S.C. §
285而決定其律師費之請求"[2]。聯邦地方法院不受理Andrx 之不公平行為和詐欺防禦,係"鑑於每個'281 專利之請求項均係無效",故考慮他們並無意義[3]。 聯邦地方法院不考慮Andrx 之"不清白" 爭論,但認定並無證據以支持"不清白"之認定[4]。法院最後回顧濫用裁量權之不公平行為判決,以及根據顯然錯誤之標準而包括重要性和意向之基礎決定[5]。Andrx 負責針對 Astra行為不清白,提出明確且可信服之證據以證明之重任[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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