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願與審判:近來日本特許廳 訴願制度的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影響, 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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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願與審判:近來日本特許廳 訴願制度的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影響, 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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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月) 既然在2005年有63%的申請案,在合議庭發佈拒絕理由後被批准,為了減少申請人與JPO的負擔,訴願部門致力於促使由審查官在再審查階段得到專利。 在這個方面下,JPO在 審查費的半額退費機制[1] 從 特許法第195條 第9項 在要求審查後,如下所揭示的命令、通知或審定的謄本送達前,將該申請案放棄或撤回時,根據第二項規定,將繳交的要求審查手續費根據繳交者的要求,將依照政令定額歸還。 第1款 特許廳長令同日申請同一發明之二個以上之申請人就發明之歸屬在一定期間內做成協議之通知書(日本特許法第39條第7項) 第2款 要求陳報先前技術之通知書[2](日本特許法第48條之7) 第3款 核駁理由通知書(日本特許法第50條) 第4款 專利審定通知書(日本特許法第52條第2項) 第10項 前項關於部分費用的歸還,在申請案放棄或撤回之日起的6個月後,將不能提出歸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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