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願與審判:近來日本特許廳 訴願制度的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影響, 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尹懷哲

尹懷哲

專利二組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系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學碩士
    -日本語能力試驗 N1 級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結業證書
99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專利訴願與審判:近來日本特許廳
訴願制度的改革與司法改革的影響,
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續上月)

既然在2005年有63%的申請案,在合議庭發佈拒絕理由後被批准,為了減少申請人與JPO的負擔,訴願部門致力於促使由審查官在再審查階段得到專利。

在這個方面下,JPO20061116宣布從2006121起,審查官將會在核駁審定時,指出沒有找到拒絕理由的申請專利範圍。

 

審查費的半額退費機制[1]

2003101起,在日本特許法第195條第9項與第10項,可找到審查費的退費機制。在該機制下,若JPO接到書面撤回以及在申請人接到第一次官方通知前要求退費,就可以退還半額的審查費給申請人。相關法條如下所述。

 

特許法第195

9項 在要求審查後,如下所揭示的命令、通知或審定的謄本送達前,將該申請案放棄或撤回時,根據第二項規定,將繳交的要求審查手續費根據繳交者的要求,將依照政令定額歸還。

1款 特許廳長令同日申請同一發明之二個以上之申請人就發明之歸屬在一定期間內做成協議之通知書(日本特許法第39條第7)

2款 要求陳報先前技術之通知書[2](日本特許法第48條之7)

3款 核駁理由通知書(日本特許法第50)

4款 專利審定通知書(日本特許法第52條第2)

10項 前項關於部分費用的歸還,在申請案放棄或撤回之日起的6個月後,將不能提出歸還要求。

 

 

 

 

 

 

 

 

 

 

 

 

  



[1] 全額退費機制的請求期間僅在200689200788間,符合本文要件之狀況皆可請求,但時效已過,因此不特別介紹。該機制為JPO在減少審查案量並加速審查考量下實施的短期措施。

[2] 審查官若發現,說明書中未揭示先前技術資料,可要求申請人在一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補充說明。若申請人仍不補充,則可據以核駁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