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程式在英國的可專利性 是無盡的循環嗎?

周大鈞

周大鈞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碩士班
    -元智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士
    -仁寶電腦
    -詮華電子
    -悠克電子
    -銓敘電子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電腦程式在英國的可專利性
是無盡的循環嗎?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總結

2008108,英國上訴法院作成駁回英國專利局對英國高等法院准許Symbian有限公司的專利申請(GB 325145.1)的上訴的判決。我們期望該判決將對在英國電腦軟體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有深遠的影響結果。特別是在英國智慧財產局(UK IPO)前,不論是否專利是以軟體或是硬體來實施,對於有一技術功效或是一技術性質的發明而言,更容易獲得被核准的專利。這將有促使該英國智慧財產局的實務與歐洲智慧局的實務一致的效用。

 

背景

2006年,該英國上訴法院作成一在AerotelMacrossan事件上的聯合判決。該判決是關於英國專利法第1條第2款之解釋而排除「電腦軟體本身」於可獲專利保護之外。該英國上訴法院批准了一新的四步驟測試以考量涉及電腦軟體發明的可專利性。這測試的主要步驟為考量發明的真正貢獻與是否此發明係關於被排除的標的事項,即電腦軟體本身。

 

該英國智慧財產局以一過度限制的方式闡釋Aerotel四步驟測試,使得如果該發明不能在電腦之外製造一功效的任何以軟體實施或可能包含一軟體元件的發明極難獲得專利的保護。此導致該英國智慧財產局實務上與該歐洲專利局實務上的紛歧,該歐洲專利局實務上通常批准以軟體實施的發明專利。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