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程式在英國的可專利性 是無盡的循環嗎?
9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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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在英國的可專利性 是無盡的循環嗎?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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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在 背景 在2006年,該英國上訴法院作成一在Aerotel與Macrossan事件上的聯合判決。該判決是關於英國專利法第1條第2款之解釋而排除「電腦軟體本身」於可獲專利保護之外。該英國上訴法院批准了一新的四步驟測試以考量涉及電腦軟體發明的可專利性。這測試的主要步驟為考量發明的真正貢獻與是否此發明係關於被排除的標的事項,即電腦軟體本身。 該英國智慧財產局以一過度限制的方式闡釋Aerotel四步驟測試,使得如果該發明不能在電腦之外製造一功效的任何以軟體實施或可能包含一軟體元件的發明極難獲得專利的保護。此導致該英國智慧財產局實務上與該歐洲專利局實務上的紛歧,該歐洲專利局實務上通常批准以軟體實施的發明專利。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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