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胚胎幹細胞: 歐洲專利局提供可專利性和 不道德之間界線的指導方針 (續上期)

道法同仁

    99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人類胚胎幹細胞:
    歐洲專利局提供可專利性和
    不道德之間界線的指導方針
    (續上期)

     

    蔡頌瑾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評述

    WARF決定之後,很清楚EPO將不會准予必然涉及人類胚胎破壞的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2003年英國智慧財產局發布了一實務公告,指出儘管當局不會准予針對人類全能細胞(tutipotent cells)或自人類胚胎獲取幹細胞的方法申請專利範圍,但原則上將准予針對人類胚胎多能性幹細胞的申請專利範圍。此實務公告至今仍未被廢止,使得在英國針對人類胚胎多能性幹細胞的申請專利範圍仍然可以被獲准尚屬可能。

     

    有鑑於此決議,我們提供給申請人的建議如下:

    若可能的話,申請案中應包括該申請案所涉及的幹細胞可以不使用人類胚胎而被製造的至少一方法的充分揭露。

    假如該發明必然涉及人類胚胎的使用,若可能的話,申請人應提供不涉及那些人類胚胎之破壞的製造方法的揭露。

    對於涉及人類胚胎之使用的發明,申請人應考慮向英國以及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在英國此決定的限制尚未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