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專利局的生命科學最新報導(三)
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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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專利局的生命科學最新報導(三) by Jenkins |
潘養源 專利工程師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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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發明的歐洲專利公約(EPC)規則 雖然其本身不是一個特別新的題目,但是歐洲專利局的行政理事會在執行歐盟指令98/44/EC就生物技術發明的法律保護如細則23b至23e上,已經努力朝向建立生物技術工業界所需要的重要的法律確定性很久了。特別是在細則 可專利的生物技術發明包括: ∙生物物料隔離於其自然環境,或即便其以前發生在自然界,但係藉由一技術程序而產生; ∙植物或動物,只要該發明的可行性沒有侷限於一特定的植物或動物品種;及 ∙一微生物的或其他技術程序,或者一產品獲自於此一程序,但非一植物或一動物品種者; 可專利性的例外包括: ∙複製人類的程序; ∙用於修改人類生殖系基因辨識的程序; ∙使用人類胚胎於工業或商業之目的; ∙用於修改動物基因辨識的程序,其可能引致該等動物受苦而對人類或動物沒有任何實質上的醫藥效益,以及由此程序所產生之動物。 一整個規則(細則23e)全是人類身體與其要件的可專利性,而雖然人類身體以及包括一基因之排序或其部分排序其要件之一的簡單發現,是不能授予專利的,該規則明確地規定隔離於人類身體要件的可專利性(即使該要件的結構是與一自然的要件相同地)。 提供這些細則適用的指導的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決定理由,目前仍是非常薄弱的,且在至少一例證中,即該惡名昭彰的「愛丁堡」專利,該委員會的「人類胚胎」之專有名詞的解釋,已受到了許多的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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