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法庭裁決

道法同仁

    99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地區法庭裁決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是否原告擁有提出一確認判決訴訟之地位以對抗被告

    被告主張原告不具有提出一確認判決訴訟之地位,因為(1)原告並未實際使用該引用標記於相同或相似於該主題標記所指定商品上之商品,以及(2)目前之訴訟並非用以移除現存法律不確定性之一合適方法,因為原告可能已申請i)一範圍確認審判以在韓國智慧財產局之前對抗該主題標記,ii) 一要求用以確認於原告方不存在損害賠償之責任,iii)一要求用以禁止被告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然而,首爾中區法庭認為(1)根據華納/Turner集團所允准之授權以及推銷權利,華納從事與國內被授權人執行授權協議之商業行為,且被告要求華納之被授權人中止使用該引用標記,主張華納之前的行為侵害被告在主題標記下之商標權,以及(2)目前之訴訟為一合適之方式,用以移除現存之法律不確定性:i)因為原告將無法透過一範圍確認審判,就是否被告行使其主題標記之商標權構成權利濫用獲得一判決確認,ii)因為要求用以確認不存在損害賠償之責任無法確認原告未侵害該主題標記,以及iii)因為原告只能透過不公平競爭訴訟防止被告使用該主題標記,但無法獲得確認原告使用該引用標記未侵害主題標記。基於以上闡述,法庭駁回了被告之主張,以及認為原告具有提出一確認判決訴訟以對抗被告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