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可專利標的(二十五)

道法同仁

    99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韓國可專利標的(二十五)

     

     

    陳俊元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8.2 救濟方法

    8.2.1民事救濟方法

    對於一件專利權的侵權,韓國專利法提供下列三種民事救濟方法:(i)禁制救濟(初步性及永久性);(ii)對於損壞賠償;以及(iii)恢復受損的商譽或信譽。

    一件侵權訴訟可在地方法院被提出,且任一或全部民事救濟方法可在一件訴訟案被請求。至於尋求禁制救濟的一件訴訟案,有二種程序:一為初期禁制令及另一為永久禁制令。對於初期禁制令的一件訴訟案中,其餘的民事救濟不可一併請求,而得與永久禁制令一併於一件主要的訴訟案請求。

    損壞賠償額得經侵犯權利貨品數量與假使侵權行為未發生時,專利權人經販賣產品所取得之粗估獲利相乘而予予推測。

    假使關於在一件侵權訴訟內的侵權損失的事實不能被證實,在考慮經第三者所提出的論點及證據後,則該法庭對損壞賠償額可依自身裁量權而為決定。

    8.2.2.刑事處分

    已侵權一件專利權或一專屬授權的人不論有無提出一件民事诉讼,在刑事上皆可被追訴及被處分。然而,除非該專利權所有人或他的專屬被授權人提出一刑事告訴,否則一件專利侵權人的刑事追訴訟不會依職權啟動。

    對於侵權案最大的罰則已自刑期不超過5年或罰金不超過五千萬韓圜(5萬美元)增加至7年的刑期或1億韓圜(1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