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願與審判: 近來日本特許廳訴願制度的改革與司法 改革的影響,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尹懷哲

尹懷哲

專利二組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系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學碩士
    -日本語能力試驗 N1 級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結業證書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專利訴願與審判:
近來日本特許廳訴願制度的改革與司法
改革的影響,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續上月)

2004112006330間無效審判以及更正審判[1](根據日本專利法第181條第2項發回重審)的狀況

 

   根據第181條第2項的發回重審規定,是建立來對付「玩接球現象」,即涉及同一專利的爭議浪費在時間以及在專利局與高等智財法院(或之前的東京高等法院)間來回的訴訟程序。

在相關期間內,74件中的14件沒有被發回重審,這代表法院不自動地允許重審要求。即,法院認為更正不太可能被訴願部門所允許。根據高等智財法院的實務,當一方要求重審命令,法院則被要求要聽取另一方的意見。因此,當事人們的觀點也將是被考慮的因素。在2006615JPO宣佈實務改變。當在發回重審後從第二訴願判決發佈起90天內申請更正訴願,訴願部門會暫緩更正訴願的審議,並盡快發佈判決。政策上的改變在200666施行,以同時避免因案件中進行的消耗性爭論所導致的冗長爭論與「玩接球現象」。

2.單方訴願

2.1 針對審查官的核駁審定的訴願

1)針對審查官的核駁審定的訴願中訴願拒絕比率的趨勢

拒絕訴願決定的決定比率(訴願拒絕率)已經從1997年的21%急遽增加到2005年的

52%。相較之下,審查的准予專利(認可率)則從1998年的65%減少到2005年的49

%。

 

 

 

  



[1] 所謂更正審判,是專利通過後對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以維持進步性所進行的審判。但在無效審判(舉發)

的過程中,也可以進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