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願與審判: 近來日本特許廳訴願制度的改革與司法 改革的影響,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9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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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願與審判: 近來日本特許廳訴願制度的改革與司法 改革的影響,包括智財高等法院的設立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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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月) 根據第181條第2項的發回重審規定,是建立來對付「玩接球現象」,即涉及同一專利的爭議浪費在時間以及在專利局與高等智財法院(或之前的東京高等法院)間來回的訴訟程序。 在相關期間內,74件中的14件沒有被發回重審,這代表法院不自動地允許重審要求。即,法院認為更正不太可能被訴願部門所允許。根據高等智財法院的實務,當一方要求重審命令,法院則被要求要聽取另一方的意見。因此,當事人們的觀點也將是被考慮的因素。在 2.單方訴願 2.1 針對審查官的核駁審定的訴願 (1)針對審查官的核駁審定的訴願中訴願拒絕比率的趨勢 拒絕訴願決定的決定比率(訴願拒絕率)已經從1997年的21%急遽增加到2005年的 52%。相較之下,審查的准予專利(認可率)則從1998年的65%減少到2005年的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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