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強化智慧財產權 保護(VI)
作者:劉志峰
韓國強化智慧財產權 保護(VI)
關於工業財產法案之執行法令以及實施規定之修訂
發明專利法案、新型專利法案、新式樣專利法案以及商標法案等執行法令與規定已於最近完成修訂。這些新修正之法令與規定係自1992年11月1日起生效。
於發明與新型專利法案之該新修正中,韓國工業財產局(KIPO)可以指派某些組織或機構作爲發明或新型專利審查之調查組織。KIPO第一次指派韓國工業與科技資訊機構作為一調查組織。同時,於新的規定中,對於發明或新型申請案不再需要以描圖紙準備正式圖式。正式圖式可以用一般白色 A4尺寸之複印紙準備。更進一步而言,沿著圖式周圍邊界之邊線以及申請人及公司之名稱不需要在正式圖式中註記。
然而,於正式圖式中,距頂部界邊尺寸(40mm)、距左邊邊界尺寸(25mm)以及距右邊及底部邊界尺寸(20mm)則應該被留存。
因此,韓國發明以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不需於描圖紙或布上準備正式圖式。
如於客戶交付予吾人之正式圖式中有文字或說明應轉譯成韓文時,於進行韓國專利申請時,吾人應將該文字或說明轉成韓文並附註於正式圖式中。另一種作法,是於上述文字或說明留下空白,而由韓國代理人將上述文字或說明載入圖式中。
於上述改變之外,對於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用表格已予修訂過,且文件於截止日期結束後並於 KIPO 因期限過期而作出相關終止收件決定程序之前提出者,KIPO仍將接受該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