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欄(十二)

蔡豐德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工地現場工程師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工地現場工程師
99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新式樣專欄(十二)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被告知的使用者,以及關於個別特徵的比較:內燃機/案例:R 1337/2006-3, R 1380/2006-3

第一個被質疑的新式樣引擎明顯地係割草機,而第二個新式樣則被用於空氣壓縮機、發電機、泵、切碎機/碎紙機、割草機及學步車。他們被Honda以他們較早的美國第D367070號新式樣為基礎而異議。無效部門支持該新式樣,其依據為該引擎之上面部位一種不同的整體印象,此係在正常使用時仍然可見之部分。

該訴願委員會認為:被告知的使用者係為在其庭院欲使用一台割草機以割草皮者,例如需要購買一台,並且在該主體上,藉由瀏覽整份割草機目錄;參觀特定的百貨店,園區中心;從網路下載資訊等,而已變成“被告知的””(參照R250/2007-3-表)。該訴願會同意:此被告知的使用者係更加被上面部位而非“許多無疑地構成該機械裝置特徵的細節”所影響。因此,“如從上方所見,他們總體呈現此相同的外觀”,該二新式樣產生此相同的整體印象。該一審決定被駁回,係基於其已成為“各不同元件之一種過度地細節分析的結果”。該無效決定已迷失在細節上,並失去該“整體印象”之較廣觀點。(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