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V圖案商標: PELIKAN使羽毛飛翔

道法同仁

    99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文字V圖案商標:

    PELIKAN使羽毛飛翔

     

    王苡甄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此外,這些商標讀音上相同或至少非常相近。較早的複合商標僅能被稱呼為「PELIKAN」。被異議的圖案商標則清楚地為一別具風格的鵜鶘圖案,且一般消費者見到時亦可能如此聯想。由於較早商標為歐盟商標,所有歐洲的語言係有相關的,而初審法院注意到一事實,在德國、丹麥及瑞典,「PELIKAN」代表「鵜鶘(pelican)」,而該相應的詞於其他歐洲語言發音亦相似。

    概念上,初審法院亦認為此二商標相同。雖然較早商標中的鳥是鵜鶘或天鵝存有疑問,該疑問可能被解決,即由於在商標出現「PELIKAN」一詞而認其為鵜鶘。

    將這些點及商品同一性或密切類似納入考慮,視覺上的差異呈現的重要性就較少了。一般消費者遇此二商標可能個別認為係一「鵜鶘」商標,並且記得在圓圈裡臉面向左側的鵜鶘印象。

    總的來說,初審法院認為此二商標構成近似,而上訴委員會認為有混淆誤認之虞是正確的。

     

    評論

    一張圖片勝過千言萬語,且有很好的理由。就如本件案例,一圖案可以表達地如文字般清楚且傳達相同的意義。純圖案商標與文字商標間的衝突是一定會發生的,而本案例的原則係直接地有關於此爭論。

    當然,此為一涉及純圖案商標與較早的包括文字及圖案之複合商標案例。其包含了與知名案例SABEL(C-2551/95)類似之處,其係關於一跳躍的有斑點印度豹圖案,而相對於一由相似圖案與SABEL文字組成之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