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之特色在法律上之清掃(四)

道法同仁

    99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功能性之特色在法律上之清掃()
     

     

    王紫潔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該條文之反對理由係絕對,且不能透過取得識別性之證據來克服。如果一外形之必要功能性特徵僅被歸屬於它所達成之技術結果,因在技術解決方案中商標獨占權之核准,將不公平地危害競爭,其將適用之。

     

    當認知Dyson標誌非其外形本身,歐洲法院之首席法官認為仍適用上述理由。在他的看法中,透明塑膠廢料收集容器,是無袋真空吸塵器之技術和功能特徵。如果此特徵被註冊成一商標,競爭者將無限期地被阻止利用該特徵之功能利益。在他的意見中,此特徵可能得為專利權之保護,但無法成為無期限之商標保護之標的。

     

    上述這些判決使得直接回答高等法院,後天識別性之問題不再必要,因為其於Dyson之適用不因此而有幫助。

     

    評論

    歐洲法院之論理判決及首席法官對它之意見反映出,在保護創新、功能性產品特徵努力上之感性爭議。商標之註冊可以沒有無限期延展,且得以對抗相同及相類似標誌而獲保護。它們是對抗競爭者極強大的工具,且它們對創新者的吸引力是可以被理解的。然而,商標獨占權利之強度及壽命,也使得它成為對抗公平競爭的潛在武器,且法院及註冊局在決定是否准予保護時,必須平衡各方的利益。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