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不須為其使用者自網站下載 侵權影片之著作權侵權行為負法律責任

道法同仁

    99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DEEP & FAR

     

     

    網站不須為其使用者自網站下載
    侵權影片之著作權侵權行為負法律責任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Veoh20062月推出它的網站,允許它的使用者去下載它們所擁有的影片內容並分享影片內容給其他的使用者。Veoh的員工還會從中選出精選影片

     

    環球唱片(Universal Music) 控告Veoh侵犯環球唱片集團(UMG)所擁有的大量音樂作品和收藏的錄音唱片的著作權。在2009911,加州法院認為環球唱片集團(UMG)的主張是不能成立的。Veoh有權適用依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第512(c)款的提供給網際網路提供業者(ISPs)安全港(safe harbor)”免責規定。法院解釋在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規定下,網際網路提供業者(ISPs)是不須要去監管它們的使用者所上傳的資料;相反的,這責任是落在著作權的擁有者本身,當發現有著作權侵權時,著作權人要明確通知網際網路提供業者(ISP)該侵權的情形,而除非網際網路提供者(ISP)沒有快速行動去評估情況並且移除侵權的內容,不然網際網路提供者(ISP)是有權適用安全港(safe harbor)”規定。但是網際網路提供業者(ISP)不須要主動的去搜尋被上傳的侵權內容,且即使依一般的常識,該內容可能包含未經授權的作品,也不足夠使網際網路提供業者(ISP)產生責任。 再者,即使Veoh已實施Audible Magic的神奇過濾技術,法院仍認為Veoh不須要去做這些。環球唱片集團(UMG)可能對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我們也將持續報導其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