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
99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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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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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3. 不僅僅是描述性詞語 德國專利商標局拒絕「ABSOLUT」商標於國際分類第33類伏特加酒,以及「YES」及「FOR YOU」於國際分類第34類香菸和菸草產品之註冊。各申請人不服該等決定而向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提起上訴。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維持德國專利商標局之該等決定,而認定此三件申請之標誌,因詞語「ABSOLUT」、「YES」及「FOR YOU」普遍使用於廣告中,依德國商標法第8條第3項不得註冊。各申請人於是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德國商標法第8條第3項規定,完全由已經成為日常語言中或真實之習慣用語,及已建立指定商品及/或服務之商業慣例的符號或暗示所組成的商標之不可註冊性。儘管此用語,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先前已依某種方式解釋此條款,即依德國商標法第8條第3項,商品/服務與商標間之直接連結不是駁回商標可註冊性之必要條件。 在三判決中,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就註冊「ABSOLUT」、「YES」及「FOR YOU」申請案撤銷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的判決,並再次澄清德國商標法第8條第3項不適用於已經成為商品及/或服務習慣用語的標誌(除了那些由所申請註冊所指明者),或者是廣泛地使用於商業卻與申請案所指定之商品及/或服務無任何關聯性者。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有關「ABSOLUT」、「YES」及「FOR YOU」之申請案不符合此等要求,而這些申請案並不適用德國商標法第8條第3項核駁規定之絕對理由。 因此,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意該等申請人所提起之上訴,並將三案全部發回德國聯邦專利法院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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