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確認在加拿大的引誘侵害

道法同仁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重新確認在加拿大的引誘侵害

     

    賴以斌 專利工程師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加拿大法律中關於專利引誘侵害仍然具一致性且有爭議的,一致性是指追溯至約100年前的法律體系底線持續重新確認加拿大的專利引誘侵權的檢驗,而有爭議是指加拿大的法律檢驗與美國及英國的情況不同,可能使專利權人難以說服加拿大法院判定引誘侵害。

    聯邦上訴法院2008年在Charlese D. MacLennan and Quadco Equipment Inc. (“Quadco”) v. Les Produits Gilbert Inc. (“Gilbert”)案中重新確認在加拿大的三部分檢驗:

    1.必須有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2.賣方必須影響此行為到侵權發生時點,若無此影響,買方的侵權將不會發生;以及

    3.賣方必須明知而操作此影響。

    聯邦上訴法院認知在美國或英國,當此必要元件沒有其他目的且侵權人知悉其將被用於侵權目的時,提供必要元件以併入專利組合(或製程)構成侵權,而加拿大的檢驗還作進一步驗證。

    Quadco案中,所請發明涵蓋的兩個組件(可變換位置的鋸齒及可分開的鋸齒托架)被設計以連接至圓鋸齒盤的四周。利用Quadco專利揭示的方法,可動式鋸齒連接至鋸齒托架,且鋸齒托架連接至鋸齒盤的四周。鋸齒及鋸齒托架可簡單地被新的便宜零件取代。Gilbert則製造Quadco鋸齒的複製品,其僅可安裝至Quadco鋸齒托架上。Gilbert發行的價目表指出被設計來取代的鋸齒之原始Quadco鋸齒編號。

    法院認定:由於Quadco專利的真正本質在於鋸齒連接至鋸齒托架,以致於在鋸齒盤損壞前的正常磨損及撕裂情況下,可從鋸齒托架脫離。圓形鋸齒技工每次在使用Gilbert鋸齒以取代Quadco鋸齒時,他們重造了該發明專利。因此,檢驗的第一部份成立。

    雖然由Gilbert製造及銷售的鋸齒除實施該發明專利外,並無他用,法院認知此本身尚不足以使加拿大的引誘侵權成立。然而,Gilbert提供其客戶價目表,確認Quadco鋸齒所對應Gilbert的替代鋸齒;Gilbert乃故意影響末端使用消費者去侵害專利請求項,因而引誘侵權滿足第二及第三部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