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檔案編號: 00-CV-202854

胡文和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學士
    -捷泰電子有限公司
    -鴻福證券
99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DEEP & FAR

 

 

法院檔案編號: 00-CV-202854
 

 

胡文和 專利工程師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這個論點是由美國上訴法院第九巡迴針對Panavision International v. Toeppen, 141 F.3d 1316 (9th Cir. 1998)所作出,其中Thompson法官於第13頁提到:

使用屬人管轄權原理來處理網際空間是相當新穎的。隨著此全球性革命漸佈於地平線上,根據網際網路使用而關於屬人管轄權之可允許範圍的法律的發展,係處於其嬰兒期。這些案例是不足的。’ Zippo Mfg. Co. v. Zippo Dot Com, Inc., 952 F. Supp. 1119, 1123 (W.D. Pa. 1997)

然而,Panavision之判決是有幫助的,因為其確實明確地處理了該議題,雖然是以美國程序及法律概念為背景。Panavision之承審法院注意到,屬人管轄權可基於一般管轄權或特別管轄權。法院認為,只有當當事人居住在管轄區域中或其在管轄區域中的活動是相當的連續且有系統的時,一般管轄權才可能存在於這樣子的案例中。就特別管轄權而論,法院採用了以下的三部分檢驗,見第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