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檔案編號: 00-CV-202854
9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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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檔案編號: 00-CV-202854 |
胡文和 專利工程師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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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論點是由美國上訴法院第九巡迴針對Panavision International v. Toeppen, “使用屬人管轄權原理來處理網際空間是相當新穎的。’隨著此全球性革命漸佈於地平線上,根據網際網路使用而關於屬人管轄權之可允許範圍的法律的發展,係處於其嬰兒期。這些案例是不足的。’ Zippo Mfg. Co. v. Zippo Dot Com, Inc., 然而,Panavision之判決是有幫助的,因為其確實明確地處理了該議題,雖然是以美國程序及法律概念為背景。Panavision之承審法院注意到,屬人管轄權可基於一般管轄權或特別管轄權。法院認為,只有當當事人居住在管轄區域中或其在管轄區域中的活動是”相當的”或”連續且有系統的”時,一般管轄權才可能存在於這樣子的案例中。就特別管轄權而論,法院採用了以下的三部分檢驗,見第13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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