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燈下英國和歐洲中 給藥方式專利的可專利性 (一)

周鐸蓁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南科減振工程信號評估作業
    -道法法律事務所
99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DEEP & FAR

 

 

聚光燈下英國和歐洲中
給藥方式專利的可專利性 ()
 

 

周威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在上訴法院判決前,英國的判例法已經主張新的給藥方式不能在申請專利範圍產
生新穎性。在歐洲,相反的才是對的。這產生的情況是,EPO所核准準的給藥方式申請
專利範圍在英國不太可能被執行。雖然法律情形仍未完全解決,但是在給藥方式專利上
,本判決現在將英國帶往EPO的行列。
    對於新穎性是否能存於二次醫療用途的問題,在藥物沒有新穎性且癥候沒有新穎
性,但是該用途的給藥方式是有新穎性的情況下,英國和EPO法律直到最近都還是不同
的。在歐洲已解決一段時間的是,這種申請專利範圍的新穎性能存於給藥方式。相對地,
在英國的判例法已經認定這種申請專利範圍是無效的。因此,EPO所核准的給藥方式申
請專利範圍在英國是不太可能被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