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出歐洲專利 (二)
9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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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出歐洲專利 (二) |
張智能
專利工程師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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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名為GAT的德國公司已經對供應吸振器給德國福特(Ford)公司的合約進行投標。一家名為Luk的德國競爭公司主張GAT的吸振器侵犯到其法國專利,GAT並向德國Düsseldorf地方法院提出無侵權的宣示及在其理由中主張專利無效。在一審中,Düsseldorf法院接受標的之司法管轄權,維持專利為有效,並駁回GAT的請求。GAT則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歐洲法院申請對布魯塞爾公約第16條第4項的解釋。 評論 鑑於德國法院及Düsseldorf法院(但令人好奇的是:並非德國Mannheim法院)過去一直樂意對其領域外的侵權行為接受司法管轄權,然而遵循歐洲法院的判決,一旦專利有效性的問題被討論時,所有歐盟會員國(非智慧財產權的註冊國)的法院現在必須婉拒司法管轄權。在英國,很少有專利上的爭議沒有討論到專利有效性的問題。在德國,則更少,因專利有效性係在慕尼黑的法院被審理,而地方法院的侵權訴訟程序因為等待專利有效性判決而被停止。 如果被告簡單地提出專利無效作為答辯,便有權轉移訴訟程序,則原告將會遲疑在一個國家採取侵權法律行動 (如專利權是在另一個國家)。有很少的例外,中間訴訟程序便是其中之一。 舉例來說,當專利權是在別的國家,德國法院可能繼續允許中間救濟,直到在專利註冊國的專利有效性獲得解決。但德國法院可能變得更關心到救濟應該是短時間存在的,且要求專利有效性的訴訟程序須快速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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